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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2-5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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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條例
第一章 註冊婚約
婚約,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立。
雙方當事人其一或其二未滿十四週歲不得訂立婚約。
婚約應向民政局登記及註冊。
已訂立之婚約在結婚日後一年內不得解除。
雙方當事人需持有有效婚約才可結婚。
雙方當事人在結婚滿一年後,可提出解除婚約。
訂立婚約的雙方當事人無性別之限。
第二章 結婚
雙方當事人其一或其二未滿十四週歲不得結婚。
未持有有效之婚約,不得結婚。
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或以上結婚。
結婚後,夫妻各保其本姓。在書面登後,可在本姓前冠以配偶之姓。
冠姓雙方隨時可改回本姓。
夫妻互為對方之日常代理人。
結婚時,應由比被雙方當時人年長的人士作證婚人。
結婚儀式舉行與否自行選擇。
結婚儀式類別不限,自行選擇。
第三章 離婚
在結婚日後未滿一年者,不得離婚。
夫妻兩願,在作書面聲明後,在通知民政局後,得自行離婚。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離婚後,雙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。
第四章 其他
結婚次數不限。
雙方當事人不限國籍、性別皆可訂立婚約及結婚。
本條在經華夏眾聯國國會審議後可進行修訂或廢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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